第三十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资本金动态补充、再担保风险补偿、担保业务降费奖补等机制,综合运用财政贴息、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政策,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