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融资促进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可以通过资助、补助、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