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

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可以通过资助、补助、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