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费实行目录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目录清单以外的收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缴纳。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