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开展合作的,应当明确项目基本情况、民营企业回报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事项,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的条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