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平竞争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者提供证明等。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