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场准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市场准入壁垒问题排查和整改工作,健全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