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平竞争第十一条有效市场准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市场准入壁垒问题排查和整改工作,健全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