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激励机制,支持民营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对优秀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秀民营企业家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