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激励机制,支持民营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对优秀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秀民营企业家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