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下列行为,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标准或者条件:

(一)制定、实施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供应土地;

(三)实施公共数据开放;

(四)分配产能、能耗指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