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督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