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下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不查处或者查处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建议区(市)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