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行政不作为的,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