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执法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以及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