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行政执法、职责划分等事项产生争议的,应当先予协同处置,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规定提请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