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协作第三十二条有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行政执法、职责划分等事项产生争议的,应当先予协同处置,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规定提请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