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协作第三十一条有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中发现应当由对方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处理,涉案物品应当一并移送;受移送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和相关物品,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报移送部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