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协作第二十九条有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专业技术、信息数据、业务培训等支持保障。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的专业问题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意见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征询,并提供案件有关材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明确意见。特殊情况涉及专业问题难以认定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会商,研究确定相关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