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协作第二十六条有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意见建议,并抄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分析研究,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加强源头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发生。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