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对案件现场检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文书送达等执法活动,应当在采取文字记录的同时使用电子设备进行全过程记录。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