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