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九条有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