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采取适当的执法措施,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轻微违法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等方式予以纠正。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