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七条有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涉嫌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行政管理职责且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直接答复投诉举报人;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转送有管辖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并及时将转送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