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六条有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巡查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