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职责第十五条有效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重大活动保障或者重大执法活动时,可以跨区(市)组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