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职责第十四条有效管辖区域相邻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在相邻区域发生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应当加强执法工作配合。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有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