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组织、统筹、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标准;
(三)指导检查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四)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五)组织实施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镇建设;
(六)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饮用水水质改善、厕所改造和粪便无害化处理;
(七)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检查;
(八)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学习培训、交流合作;
(九)完成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