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表扬和奖励。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