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县、卫生乡(镇)、卫生村等创建和健康城镇建设。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