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建立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绩效考核内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