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