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