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