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羊、猪、牛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农村饲养家禽家畜提倡舍饲圈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场地应当定期清洁消毒,不得污染环境。

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宠物的,应当即时清理宠物在道路、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排泄物。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