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病媒生物监测和评估机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有效开展病媒生物消杀,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村(居)民应当做好住宅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