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人居环境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治理,健全水质卫生安全和监测监督管理体系,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