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十二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门前包清扫保洁、包绿化美化、包卫生秩序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卫生设施,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并接受所在地爱卫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公民应当自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养成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