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其公共卫生管理委员会做好爱国卫生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公共卫生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村居爱国卫生工作。

支持、促进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与基层爱国卫生工作有效融合。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