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爱卫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会议、重大事项报告、定期通报、督导检查和社会监督等工作制度。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