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第三节 食品检验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检验能力建设,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体系,为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研究开发食品安全检验技术。鼓励食品产业集聚区内的食品生产者联合建立食品检验室,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