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其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监督,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应当及时纠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