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四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部门和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