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十二条有效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应当保证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受托方应当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管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