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销售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置专柜或者专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并在显著位置进行明示。销售保健食品的,还应当在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置提示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