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从总部到门店的食品安全全程风险控制体系。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查验信息。门店应当留存配送凭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