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食品经营企业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换货或者退回处理的,应当如实记录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