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连续停产歇业超过三个月的,在恢复生产前应当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生产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