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二十一条有效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投料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生产者、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信息。生产投料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国家和省对生产投料记录保存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