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二十三条有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标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受托方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