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