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专用设备或者在专门区域贮存食品添加剂,并作显著标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