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送餐人员,以及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的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